教师进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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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规定
一、每年初,教研室必须将当年的教师进修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计划内容包括:进修对象,进修科目,学习方式,时间,经费、院校系科等)。每年5月30日之前未报计划的教研室,当年不安排教师进修。
二、个人提出进修学习的,应经教研组长签署意见报专业部统筹。
三、个人提出申请所修专业应与本人原院校所学专业或学校安排的所教学科对口,并以不脱产学习为原则。
四、进修研究生课程的,结业(或毕业)后,应在校继续服务五年以上,提前调离,应如数退回学费。
六、到校工作至少两年以上,而且教师近两年教学量均在周8课时以上者,才有资格提出进修申请。
七、各类进修学习期间工资福利以及学费报销的时间均按学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