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商旅游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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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商旅游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工作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主观故意,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包括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实训室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管理类、教学类、教学保障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等四类。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两级,即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条 同一人员一个学年内累计两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 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厦门工商旅游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一式三份送交教务处。
(二) 教务处对责任人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排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及时调整处理;
2、无不可避免原因未能按时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
3、教师已办理请假手续,受理者未做相应安排,使学生在教室空等;
4、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失实;
5、不按要求提供各类材料,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二)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2、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间交课程教学计划;
3、上课迟到(正式上课铃响后未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教室;
4、未携带任何教案上课或未提前备好一周教案;
5、未经教务处同意,由其他人代课或私自调课;
6、未经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7、携带通讯工具在教学过程中发出声响,或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8、教师着背心、拖鞋(必须换鞋场所除外)、超短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上课;
9、上课时抽烟、吃东西;
10、教学组织不力,班级纪律混乱,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1、不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讲课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
1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13、未经过教务处批准,擅自使用自编教材或擅自向学生推销使用计划外教材。
(三)教学保障类
1、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2、实训室、语音室、心理咨询室、器材室等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不良影响;
3、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教具、材料等,影响教学效果;
4、因管理不善,致使教学、实训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四)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考试前未按规定及时领取试卷,影响按时开考;
2、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或无教师监考,未能在10分钟内及时处理;
3、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影响正常考试;
4、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理考场;
5、监考过程中,出现看书、看报、发短信、打手机、与他人聊天、批改作业和试卷等与监考无关的事;
7、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命题;
8、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9、试卷内容超过三处错误;
10、试题内容与近三年内任一份试卷完全相同或雷同(60%以上);
11、评阅试卷发生漏判、错判等情况;
12、任课教师填报成绩不认真,出现漏报、错报;
13、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
2、伪造教学管理记录,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管理人员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课表出现漏排或错排,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5、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严重后果。
(二)教学类
1、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在教学、实习、实训中出现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2、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或擅自改为自习课、停课;
3、未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4、体罚、变相体罚或心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材料,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6、在讲课中散布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
7、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8、不服从教务处、专业部的教学工作安排。
(三)教学保障类
1、由于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生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2、仪器设备、实训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造成无法上课。
(四)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命题、试卷印刷、试卷传送、试卷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露试题;
2、未按规定时间印刷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监考人员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
4、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听任、怂恿、帮助考生作弊;
5、考试结束后,丢失试卷或答题纸,导致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6、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降低考试成绩;
7、评阅试卷发生漏判、错判等情况特别严重;
8、任课教师上报虚假成绩;
9、监考老师组织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0、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每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
第十一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每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当年考核为不及格。违反行政处罚条例的按行政处罚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后10日内书面提请教务处复议。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待。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办公室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津贴评定、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后,教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可能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第十六条 对于受行政处分的教学事故责任人一年后确有良好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和教务处考核,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可解除其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