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商旅游学校电话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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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商旅游学校电话使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校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不提倡用于拨打私人电话。
第二条 拨打电话,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事情较多时,应事先拟好提纲方可拨号通话。每次通话以不超过3分钟为宜,严禁煲电话粥。
第三条 电话用语要求规范、简洁、礼貌。在对方说话前说"您好,工商旅游学校!"对方告之找某人时,说:“请稍等!”如不在,说:“他不在,有事我可转告或请稍后再打!”等。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挂长途电话的,需填写长途电话申请单,注明部门、通话人、对方地区及单位、因何业务通话等,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或相关领导办公室挂拨。负责人不在的,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均不在,又确因业务需要挂长途电话的,通过校办同意可先行挂拨,但须事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者电话费由其本人双倍支付。
第五条 不经同意即私挂国内长途电话,或以公事为由骗挂国内人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元;私挂香港或澳门的,每次罚款100元;私挂国外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0元。严禁拨打声讯台,一经查实,每次罚款500元。
第六条 行政人事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电话费查询。到电信局打印电话费清单。逐项核对登记记录。将未登记的长途电话登记在《长途电话登记表》内,报校领导审核。内容包括:日期、部门、姓名,所拨号码、打电话时间、通话时间、通话费用、备注等。每月电话费用控制情况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 特殊情况需打私人长途电话时,学校将另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