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相机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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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商旅游学校关于照相机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照相机的使用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就照相机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如下:
1.照相机纳入学校资产,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2.各处室照相机配置标准:总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科技中心、培训中心、招就处、工会、团委、膳食科、生管办、党办、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园酒店式管理指导中心、各专业部各一台,办公室、保卫处各2台,柯维明、陈雪惠两老师各1台。
3.相机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专业部由两位部主任协商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持机人负责各自部门的摄影工作。
4.教学用相机由实训中心统一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带出实验室。借用须经教务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
5.公务临时用机,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借用手续。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并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6.昂贵的相机严格控制使用,如现有的佳能EOS-ImarckII、尼康D300、佳能SXZY0122等,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须立即交还保管室。
7.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厦门工商旅游学校
2012年3月5日